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