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保护对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其列入整改名单、予以通报,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