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相关领域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项目,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投入渠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发布项目信息等,为社会资本参与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