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或者劝阻、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防腐等工作,确保相关设备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