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除国家或者省已设定统一式样的保护标志外,其他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式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