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自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预先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书面告知其相关保护要求。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

预先保护期为六个月,自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