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排水、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