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