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