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