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服务、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