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