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的;

(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三)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四)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

(五)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六)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