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的;(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三)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四)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的;(五)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六)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