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章 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拓展船舶服务功能。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船舶加油、加气、加水、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水上服务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服务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