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拓展船舶服务功能。

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船舶加油、加气、加水、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

水上服务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服务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