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章 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水路智慧交通,提高航道网运行监测及调度指挥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干线航道智能感知、船闸智能化管控,提升航道、港口智能化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一次性采集水路交通运输有关证书、证照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