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绿色船舶;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港口、锚地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