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设施建设,并将船舶污染物处置纳入相应的公共转运、处置系统。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按照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避免作业起尘。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