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章 航道、港口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船舶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办理过闸登记手续,如实申报船舶实际吃水深度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三)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四)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五)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六)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