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章 航道、港口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桥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路交通安全。拆除航道上的桥梁,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残留物。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并将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