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工程,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符合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航道上设置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置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零点五米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按实际河底标高计算;
(二)设置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三)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