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沿江、沿海以及内河四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四级,下同)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

(三)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四)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许可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