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