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