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鉴定第四十五条有效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