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鉴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也可以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