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机构安保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为急危重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