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