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