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