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