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结核、布鲁氏菌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检疫过程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属于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