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结核、布鲁氏菌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检疫过程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属于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