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动物疫病,尚未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