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疫情的,动物被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