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