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本行业发展相关规划。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纲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要求,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重要措施和重大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或者计划、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