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物多样性评估技术规范,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定期发布评估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生物多样性评估,发布生物多样性现状、受威胁情况、保护措施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