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现状,完善更新生物多样性本底数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外来入侵物种、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等持续开展专项调查,定期发布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