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不得随意放生,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