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海事、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