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学术、商业以及其他性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