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学术、商业以及其他性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