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制定珍贵、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方案;完善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中心和迁地保护中心、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重要迁地保护设施;开展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