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等;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省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依照前两款规定编制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