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对破碎化或者功能退化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开展生态修复。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内容、技术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