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提升各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在生物多样性维持、特殊物种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