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提升各类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在生物多样性维持、特殊物种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