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