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有效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