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