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