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