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