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法制委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