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法规草案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